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瓶盖样品换一种光线就显得不同:买卖双方应比较什么?

买方与供应商对塑料瓶盖颜色意见不一致时,应以实物样品和双方约定的观察条件作为确认依据。

Peksan 028.016CTP10B PET瓶盖产品示意图
此产品示意图不是实物色样,也不是颜色测量结果。

先统一实物参照样品

在供应商处确认过的瓶盖,到买方现场后可能看起来不同。要求更换颜色之前,先将留存的批准样品与交付样品进行比较。两件样品可能在一种光线下相近,在另一种光线下出现差别;仅凭这一现象不能断定配方发生了变化。

用产品代码、颜色参照、批次和批准日期标识两件样品,确认双方讨论的是同一部件和同一表面。手机照片可以记录检查了哪件样品,但不应成为颜色标准。

记录观察条件

将参照样品与收到的瓶盖并排放置。先约定照明、背景、摆放方向和观察位置,再记录比较结果。使用双方约定、与包装预期展示环境有关的第二种照明重复比较。不要只笼统地写“在日光下看”。

ASTM D1729-22涉及不透明材料的目视颜色评价,D4086-18(2023)涉及同色异谱的目视评价。这些资料不代表Peksan产品获得认证,也不证明Peksan进行了相关测试。透明、半透明或具有特殊效果的样品,应另行约定适用的评价方式。

核对准确的产品和文件版本

例如,Peksan 028.016CTP10B是用于PCO 1881瓶口PET瓶的28毫米瓶盖。其2026年3月24日修订的01版技术资料列明HDPE及PE基色母粒。产品页面上的颜色名称或图片并未规定准确色调或数值公差。询价时应确认所需参照及当前供货信息。

约定判定依据,不设想通用限值

需要仪器测量时,应在比较结果前约定样品测量方式和验收标准。没有测量条件的色差数值是不完整的信息。本文不规定通用ΔE限值,也不能代替完整试验方法。

记录该样品对是获得接受、需要进一步比较,还是需要供应商调查。不要仅凭屏幕图像判断材料被替换,也不要据此放行存在争议的批次。颜色验收与瓶盖配合、密封及对灌装产品的适用性应分别确认。

提交一份有用的比较资料

申请样品或报价时,提供完整产品代码、两件已标识样品或约定参照、拟使用的瓶子与用途、照明观察记录以及需要作出的决定。附上现行技术资料和批准记录。另行遵守该产品的使用前准备要求;颜色比较不是应用试验。来源中链接的样品批准指南有助于将最终决定落实到订单。

资料来源与相关技术记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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